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

发布时间:2020-11-20 11:08:47作者:希园幼儿园设计

依据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 39-2016

对幼儿园建筑部分进行了如下规定:

4.1.1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、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。

4.1.2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,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。

4.1.3 托儿所、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;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。

4.1.4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。

4.1.5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活动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.60m;

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.90m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,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,不应低于0.90m;

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.80m的部分,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;

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。

4.1.6 活动室、寝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,门净宽不应小于1.20m。

4.1.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。

4.1.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距离地面1.20m以下部分,当使用玻璃材料时,应采用安全玻璃;

2 距离地面0.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;

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、无棱角;

4 门下不应设门槛;

5 不应设置旋转门、弹簧门、推拉门,不宜设金属门;

6 活动室、寝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,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;

7 门上应设观察窗,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。

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
 

4.1.9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外廊、室内回廊、内天井、阳台、上人屋面、平台、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,栏杆应以坚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GB 50009的规定。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,且净高不应小于1.10m。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,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,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.11m。

4.1.10 距离地面高度1.30m以下,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,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;墙角、窗台、暖气罩、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。

4.1.11 楼梯、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;

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,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,其高度宜为0.60m;

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.13m,宽度宜为0.26m;

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;

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、螺旋形踏步;

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;

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。

4.1.12 幼儿使用的楼梯,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.11m时,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。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,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,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.11m。

4.1.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,当有高差时,应设置防滑坡道,其坡度不应大于1:12。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、管道、消火栓箱、灭火器、广告牌等突出物。

4.1.14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.1.14的规定。

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
 

4.1.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,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.50m以上。

4.1.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.30m,并侧面临空时,应设置防护设施,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.05m。

4.1.17 活动室、寝室、乳儿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.1.17的规定。

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
 

4.1.18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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